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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轻纺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日期:2023-04-20    点击数:25568


云南轻纺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云南轻纺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校,由云南省轻工业学校、云南工艺美术学校、云南省轻工业技工学校、云南出版传媒技工学校4所办学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的职业学校组建而成。学校始建于1960年,2017年升格为高职院校,2021年通过人才培养工作合格评估。

作为西部唯一一所轻工、纺织、机电融合发展的综合类高职院校,学校成立62年以来,为国家培养输出了数以万计服务轻工行业企业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云南省80%的轻工行业技术骨干来自学校毕业生,被誉为“云南轻工业人才的摇篮”,学校致力于建成一所理念先进、特色鲜明、国内知名、西部领先、具有国际视野的综合性技能型高水平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云南轻纺职业学院,简称轻纺学院。英文名称:Yunnan Light And Textile industry vocational College,缩写:YNLTC

学校法定地址:昆明市安宁市宁泊路54号。

学校网址:http://www.ynqfzyxy.cn/

第四条 学校是全日制公办专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云南省教育厅主管。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学校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各方面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治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

学校坚持法律顾问制度,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处理法律事务。

第八条 学校为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和轻工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坚持用高水平党建引领教育教学发展,开创性地融合轻工纺织以服务人们“衣食住行”,强化艺术设计助力美好生活品质提升,突出AI建设赋能轻工纺织产业发展,实现了职业教育与技工培养的融合,专业群实现了轻工机电与纺织服装的融汇,教育教学实现了工匠与技艺、工艺与技术、时尚与传统的融通,为融入科教兴国战略、服务乡村振兴和美丽云南建设提供了强大的人才支撑和服务。

第九条 学校以举办全日制专科教育为主,探索职业教育本科。其他教育形式为继续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在专科层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校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境)外合作与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资格)培训与认证。

第十条 学校专业设置以轻工纺织、食品药品、机电设备类专业为主,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设相应专业。适时依法依规优化调整专业结构,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层次结构。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职能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和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指导学校制定事业发展规划,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任命应当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国有资产

(五)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护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内部改革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和逐年增长,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四)加强学校教师的教育和培训,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五)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文化传承创新,致力于乡村振兴和美丽云南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招收和培养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学质量监控体系,加强对专业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业成绩合格,学分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由学校按照规定发给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学校鼓励学生取得多类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严格学术规范,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导向,组建各类研究机构和协同创新平台,鼓励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学校服务于轻纺行业产业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云南建设,开展职业培训、科学研究、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等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学校配齐建强党务思政工作队伍,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坚持文化沁润育人,传承和创新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点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坚持以先进的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始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组织领导体系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云南轻纺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理论、业务、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学校党委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云南轻纺职业学院党员大会(以下简称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授权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云南轻纺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校长1人,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奖励或处分、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高水平高职院校。

(六)落实校长党建工作责任;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定一般由校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也可另行作出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职能部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拟定党政工作机构的设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学院(部、处、中心)等教学教辅机构;根据群工团的章程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二节 学术评价体系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校的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委员按规定程序产生。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专业群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审议教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校完善学术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节 教学科研组织体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充分发挥二级学院的办学主体作用。学校支持和鼓励二级学院发挥优势开展社会服务,创设各类奖助学金,改善教学条件。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重大事项决策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学院党支部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院范围内的专业(群)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育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科研教改、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院范围内的党建工作、人事管理工作、学生成长与服务工作以及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

(四)建立部门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学院办学资源。

(五)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会议议题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三)事关人才培养的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党支部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学生奖惩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节  民主监督体系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沟通机制。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上级工会组织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党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妇联组织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云南轻纺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应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教学活动。

(九)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十一)按时获取工资绩效,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十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十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以党的科学理论为指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九)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十)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全体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度。对专业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各类教职工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学历提升制度。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主导的教育理念,落实“一线学生工作法”。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技能竞赛、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接受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可与其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共建实训基地、研究基地和教学机构,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并联合培养学生。

第五十八条 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倡导与国外高水平同类大学、职业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可开展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学习成果互认、师资交流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五十九条 学校通过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协会等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在原有云南轻工职教集团和云南工艺美术职教集团的基础上,成立云南轻纺职业教育集团。集团在云南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形成以云南轻纺职业学院为主体、以企业和行业为依托的多层次、立体化办学体系,促进职业教育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每年对教学、科研、专业、课程、就业等核心办学指标进行自测自评,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共建单位及社会机构的监督与评估。

第六十一条 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下列人员是学校的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指导教师。

(五)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纪念。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使用和收益。学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校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校友捐赠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及评价体系;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规范。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八章 校训 徽章 校旗 校庆日

第七十条 学校的校训是:毓秀多元、自强不息。校风是:敬业强技、服务民生;教风是:崇德尚能、爱生睦家;学风是:学技成才、得艺善美。轻纺精神: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徽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文字颜色为黄色;学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白色,文字颜色为红色。文字字体为冯国语先生题字字体。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蓝色长方形。校旗长宽比为3:2。旗面正中缀中英文校名。旗面上的校名文字颜色为白色。中文校名字体为冯国语先生题字字体。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是每年公历92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校内外公开征求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学校向社会和校内公布本章程。

七十五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名称、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变化,可按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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